什么情形下,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?
享受带薪年休假
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
但对于什么情况下
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
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
下面就跟着工妹儿一起
来看看本期的案例吧!
案例回顾
2013年8月9日肖某入职某公司,从事保洁工作。双方于2013年9月6日签订《劳动合同书》,合同期限为两年,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。试用期为两个月,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。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,担任后勤岗位从事保洁工作。
2018年7月18日,肖某因病向该公司请病假。同日,肖某至四川省某医院入院治疗,经第五次入院治疗后于2018年12月5日出院。
该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5日向肖某出具《返岗通知书》;2019年6月11日出具《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通知书》;2019年7月4日,出具《返岗通知书(二)》,2019年7月26日该公司经某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后出具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。
2019年8月27日,肖某向双流仲裁委申请仲裁,其诉求为:
1.该公司向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4400元;
2.该公司向肖某支付赔偿金28800元;
3.该公司向肖某支付医疗补助金14400元;
4.该公司向肖某支付因未购买社会大病保险而造成的损失87693.09元;
5.该公司向肖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9781元。
双方因不服仲裁院裁决皆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认为
对于肖某主张的要求该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9781元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认为,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四条: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(一)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(二)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(三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(四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(五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,肖某自2018年7月18日开始休病假,2018年、2019年的病假均已经超过4个月,按照前述规定不再享有2018年、2019年的年休假。
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:
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。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
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,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,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,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2019年8月27日,肖某向双流仲裁委申请仲裁,2017年的年休假已经超过仲裁时效,且肖某并未就其未休年休假举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,故法院对于肖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法律依据
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
第四条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(一)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(二)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(三)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(四)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(五)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
第二十七条
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。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
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,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,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,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,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,仲裁时效中止。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。
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,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;但是,劳动关系终止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部分图片来源网络
编辑:工妹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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